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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用光伏重新納入年度保障并網規模
編輯 時間:2020-03-12
戶用光伏市場增速可能要比預期差。
4月19日,國家能源局正式公開發布《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公開稿”),提出戶用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保障并網消納,去掉了“不占用年度保障并網規模”相關表述。
而在2月26日,國家能源局曾對各省、區、市和有關機構、企業下發征求《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函(下稱“初稿”)則提出,“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不占用年度保障并網規模,直接并網消納。”
這意味著,根據公開稿,2021年戶用光伏雖然可以直接并網,但是占用年度保障并網規模。
這是一個巨大變化,將對今年戶用光伏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去年,戶用光伏成為國內市場一大亮點,全年戶用光伏新增裝機達到10.1GW,與“十三五”前四年的累計相當,11月單月戶用裝機達到了3.5GW的歷史峰值。外界根據初稿認為,2021年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依然有補貼,且不占用年度保障并網規模,直接并網消納,將進一步加速戶用光伏市場投資。
公開稿顯然將會給火熱的戶用光伏市場進行降溫。
對比公開稿和初稿,還有幾個不同之處:
第一,增加了到2025年的新能源發電量占比預期數據。初稿提出,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達到11%左右。公開稿在此基礎上延伸到“十四五”末,2021年,全國風電、光伏發電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達到11%左右,后續逐年提高,到2025年達到16.5%左右。
第二,參加保障性并網規模的主體更加公平。初稿曾提出,納入保障性并網規模的項目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以項目上網電價或同一業主在運補貼項目減補金額等為標準開展競爭性配置。優先鼓勵保障性并網規模與減補金額相掛鉤,原則上各省應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保障性并網規模定向用于存在欠補的企業以減補獲得保障性并網資格。按照當時的意見,新能源保有量大的開發商在并網上存在較強優勢。這引發了廣泛爭議。公開稿則刪除了這一表述,只提到保障性并網項目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統一組織。
第三,首次提出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初稿曾提到,保障性并網競爭性配置及市場化并網工作應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不得下放地方。而公開稿刪除了這一表述,但增加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表態,許多地方都曾經將配套產業作為批準開發資源的條件,地方這一霸王條款、潛規則,飽受詬病。
第四,強化了對電網企業的要求。初稿對市場化并網定義是指,超出保障性消納規模仍有意愿并網的項目,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在落實抽水蓄能、儲熱型光熱發電、火電調峰、電化學儲能、可調節負荷等新增并網消納條件后,由電網企業保障并網。而公開稿的表述則是,對于保障性并網范圍以外仍有意愿并網的項目,可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后,由電網企業予以并網。并網條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儲熱型光熱發電、火電調峰、電化學儲能、可調節負荷等靈活調節能力。一個是落實新增并網消納條件,另一個是落實并網條件。后者意味著,只要滿足并網條件,電網必須給予并網,消納的問題則是電網的責任。
當然大部分內容是相同的,也是影響較大的:
第一,各省年度開發規模指標自行計算,國家不再統一發布。各主體自己確定本省(區、市)最低風電和光伏發展規模,最低標準是完成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所必需的規模。
第二,年度風電和光伏發展規模不設上線。保障性并網規模有上限,市場化并網不設上限,但是也有并網條件——對于保障性并網外項目,落實并網條件后由電網企業予以并網。并網條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儲熱型光熱發電、火電調峰、電化學儲能、可調節負荷等靈活調節能力。
第三、保障性規模可以進行省間置換。考慮到部分地區缺乏發展可再生能源條件,如北京、上海等直轄市,自身完成每年的消納權重壓力大,可在其他省建設,在北京消納,規模根據長期協議中的交易電量進行規模換算。
第四,從平價直接到競價上網。無論是初稿還是公開稿都提出,保障性并網項目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統一組織。也正是這一條,引發了年初光伏股的大跌。資本市場曾經想當然樂觀認為,自2021年進入平價時代后,風電和光伏應該是平價上網,而非競價上網。因此初稿一公布,立刻給光伏股潑了一盆冷水。而公開稿則進一步明確了這一信息。